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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商标变更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当消费者在同一类型商品的选择上踌躇不前时,品牌名气越高的商品,一般更受消费者的青睐。拥有商标才能打造知识品牌,商标对塑造品牌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现在很多企业都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就是企业最好的名片。
(一)什么是驰名商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解释》中对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第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定在中国;第二,广为知晓的关键在于商标知名度的大小,与品质是否优秀是否享有较高荣誉无关。
(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有什么区别?
1、这三者的区别主要在其知名度的范围不同
(1)驰名商标是在中国境内为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2)著名商标一般规定在一些省级的地方法规中,多指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为公众广为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
(3)知名商标则一般是在本地(市级地区)范围之内为公众广为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
2、驰名商标不要求该商标享有较高的声誉,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要求必须是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3、驰名商标不一定都是注册商标,未注册的也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但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
在推广自己的品牌商标的过程中,我们先定一个小目标,成为本地的知名商标,在小目标的基础上定一个较大目标,成为本省的著名商标,然后勇往直前成为全国有名的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
(三)驰名商标享有什么特殊权利?驰名商标除了享有普通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法律还赋予了它一些特殊的权利来保护。
1、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不局限于注册商标,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保护。
2、扩大了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即进行跨类别保护,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要大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3、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殊期限的排他权。《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自昆明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4、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处理。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而言,拥有商标是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认定驰名商标能提升企业知名度,企业拥有一枚或者几枚驰名商标后,可直接提升企业知名度,对企业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在怎样注册公司?注册新公司的基本流程具体分为四步,接下来小编就为各位创业者详细的介绍一下在武汉注册一家公司的具体流程。
(一)核名:企业名称查询1、申办人提供法人和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办人提供公司名称3-5个,写明经营范围。3、申办人提供办公场所房产证及租赁合同。注册公司第一步即查名,通过工商行管理局进行公司名称注册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综合审定,给予注册核准,并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审批经营范围中有需特种许可经营项目,报送审批。如有特殊经营许可项目还需相关部门报审盖章,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根据行业情况及相应部门规定不同,分别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
(三)到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过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企业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即发放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并公告企业成立。
(四)刻章拿着营业执照去制定机构刻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公司名称章。若有不明白的或者需要免费办理深圳公司注册请右侧咨询客服。
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商标作为品牌最重要的保障,很多时候却容易被忽略。实际上,商标代表了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信誉,能使消费者记住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注册商标不仅是协助企业快速成长的利器,也是企业创造利润的必经之路。
一般来说,昆明商标注册具有以下好处:(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2)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6)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昆明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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