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集体专利办理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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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集体专利办理的步骤

作者:云南元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3 08:54:07

商标转让公司好给力,可以让商标尽快的转让成功,一起来了解一下它的优势:1.使企业在短时间内获得自己所需商标对于企业来说,购买商标具有绝对的时间优势。注册商标需要1年左右时间,而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时间可缩短一半,使企业能够尽快拥有自己的品牌。

2.转让的商标风险大大降低转让的商标本身就是已经核准的注册商标,已经得到了商标局的认定,所以不存在商标局因近似驳回商标的可能性,风险大大降低,可使企业迅速进入品牌化进程。

3.增加了自由选择商标的机会目前,比较好的汉字组合大都已经被注册了,企业要想申请一个名字较好的商标非常困难。购买商标则可以选择具有自身企业含义、更符合自身发展的商标。

4.充分发挥商标价值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但在某些企业中却无法发挥出其真正价值,然而通过商标转让,其他企业可将商标的价值发挥出来。进行商标转让的双方均获得了利益,从而达到双赢。商标转让公司好给力,有需要转让商标的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商标近似是指两个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昆明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纠纷大多数都是由近似商标引起的。那么,要如何进行近似商标的判定呢?

进行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状、读音、含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有争议的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否则,不认定构成近似。也就是说,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

(二)认定商标近似时,考虑请求被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被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对其保护的强度亦越大。这是因为对于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驰名度的注册商标,给予与其驰名度相适应的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和健康地发展。

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类似。

(一)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

(二)要部比对,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

(三)隔离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

在进行商标近似判定时,应当综合采用上述几种比对方法,关注商标的整体给消费者的感受,必要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这样才能更科学准确地判断侵权行为,从而解决侵权纠纷。

1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布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新《标准》由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修订,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等十大部分。此次修订增加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的运用标准等内容。

据了解,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是为了适应《商标法》第三次修正,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借鉴国外审查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多年商标审查、审理实践,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行了修订。

据介绍,本次修订新增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在审查实务中的运用标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标准、《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标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审理标准、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并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的部分修改对审查标准进行了相应修订,同时删减、新增了部分审查案例,丰富、完善了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的内容。

澳大利亚专利申请的有效期限:

(一)首先要说的是标准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内,它的保护力度是最强最有效的。

(二)其次是革新专利:自申请日起8年内有效,一般申请后3个月内便可获得授权。

(三)最后是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内有效,注册期满5年时续展注册一次。一般申请后数周便可获得授权。

(一)澳大利亚革新专利的特点

澳大利亚的革新专利是依据2000年11月通过并于次年5月24日起实施的《专利法修正案》而建立的,用来完全取代原有小专利的一项新的制度。建立这项新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用快捷而经济的方式来保护一些创造能力较低、知识产权预算较少的中小型企业的利益,并适应IT类产品在市场上生命周期较短的特点。与原有小专利相比,革新专利有很多区别特征,比如:一件革新专利申请中,最多可提出五项权利要求,并且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没有限定,而原有小专利的申请中则只能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和两项从属权利要求;革新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为8年,而原有小专利的保护期限则最长为6年。实践中,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并未因革新专利制度的实施而有大量增加。对申请人来说,革新专利的申请往往只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是为尽快获得基本的专利保护而配合标准专利申请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二)澳大利亚外观专利的特点

澳大利亚外观设计的专利实行的是注册后需要审查的制度,意思就是在注册前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注册后却仍处于权利待定的状态。澳大利亚外观设计的专利在注册以后,并不会直接下发证书,只是让会获得在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上标注“注册设计”字样的权利。只有通过实质的审查,申请人才能够获得审查通过的证书,对自己的外观设计明确主张排他性权利,包括进行侵权诉讼等。此外,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外观设计部门对该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即进行新颖性和独特性的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则原有的注册将会被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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