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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区公司商标续展费用需要多少?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在执法中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自身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商品,则应依据《商标法》规定进行查处(《北京青年报》11月21日)。
顾名思义,“驰名商标”可以理解为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在很多人的眼里,“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性质是一样的。事实却并非如此。所谓的“驰名商标”,严谨的说法是“驰名商标保护”。简单来说,它是用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证,而不是企业用于“自卖自夸”的标签。品牌商标一旦被认证为“驰名商标保护”,那么这个商标被侵权时,可以区别于普通商标,享受优先保护。“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并非国内独创,而是借鉴了西方的商标保护制度并写入了《商标法》。
该制度对于维护良好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不过,“驰名商标”本身的歧义,很难让人看到商标保护制度的本义。这也容易使得该制度被误传为“著名商标”相似的制度。为防止商标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商标法》明确规定,获得“驰名商标”认证的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与包装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制度实施以来,事实上掉入了一种“品牌背书”的误区,商标保护的本义反而沦为企业用于推介自身形象的“金字招牌”。防止“驰名商标”滥用,正本清源是必须的。但更好的办法,或许是换个说法,从称谓上消除噱头的光环,如称之为“商标优选保护”,申请认定后的商标称为“优保商标”,去掉“驰名商标”的面子,留下品牌保护的里子。
有商业的地方就有利益的纠葛,而一些机构在竞争力不足的时候,就会走歪门邪道,从而滋生了商标代理机构的骗局,许多冒牌的商标代理机构也应运而生。这些机构做商标代理人的目的并不是帮助企业注册商标,而是以这个为幌子,诈骗钱财,捞一把。今天小编就来带大家看看,这些非法的代理机构到底都有哪些诈骗手段。
一、伪造商标法条款说企业所用商标必须注册听闻有些非正规的代理机构成天给客户打电话,称必须注册商标,否则工商局会罚你款,扣你执照云云,这些都是骗人的把戏,千万别信。除了香烟和药品是强制注册外,其他类别并没要求必须注册商标。我们注册商标是为了享有商标专用权,也是为了企业长远发展和品牌塑造,但绝无工商部门因为你没注册商标而找你麻烦。然而就有一些不诚信的代理机构企图用这种方式来创造业绩,广大的中小企业可要擦亮眼睛注意了。
二、打电话假称政府机构唬人骗子事务所的招术就是打着政府机构的旗号,哄骗企业老板。他们先从网络等渠道,全面搜集、购买公司老板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找到老板后,冒称是市政府所属的商标普查中心,或者冒充国家昆明商标注册局监控中心人员,说你不注册商标政府就要对你企业如何如何处罚。
三、收取商标展示费在商标公告之后,发函给公告期的企业称商标必须付费在该中介的网站上展示一段时间,才能交付企业使用。必且从言辞上将商标展示和商标公告混为一体,很多不明就里的单位由于对商标法不清楚,糊里糊涂的交了钱。
四、收钱后不报国家商标局人间蒸发收钱后不报国家商标局再人间蒸发因为注册下来商标的时间很长,要一年以上时间。骗子商标事务所利用注册一个商标所花的时间很长,将企业的钱收够后,不上报国家商标局,不作为。再过一段时间事务所整个蒸发消失掉。
五、百分之百包注册成功却不作为只退代理费不退官费骗子事务所对外宣传中说包百分之百注册成功,不成功退费。企业提交的材料却并不上交给国家商标局,和上面一样也是不作为。过一段时间说商标没注册成功,于是退还给企业代理费用,但并不退回官费。也就是说,使了个障眼法,即使退费后还有钱赚。
六、代理没有事先查询就不负责任地递上了申请赚取中介费低价型注册费用官方费用加代理费用一般是近两千。有的中介却只收几百元,先以低价来吸引顾客,等顾客交完钱后,中介却什么也不做。有家企业负责人自己曾通过中介申请过一件商标,过了两年多才发现自己的申请被驳回了。
1.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以公司名义申请,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附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
2.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3.商标图样清晰商标图样(2份),图片尺寸在5厘米*5厘米到10厘米*10厘米;电子版LOGO。注:若商标为彩色,请指定颜色,以后使用将按照指定颜色使用;若商标为黑白,以后可使用任意颜色。
4.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分类表列举,商标分类可咨询我司客服。
5.昆明商标注册申请委托书商标注册申请其他具体事宜。
昆明商标注册体制是我国商标法一贯坚持的体制,但该体制具有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弊端,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应该改变当前规定的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模式,明确规定注册不是取得商标的依据,而应借鉴采用使用体制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引进“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依据。笔者认为,不能轻易否定商标注册制度。
首先,只要是采取商标注册体制的国家,注册本身就是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其次,“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属于美国、加拿大等采用使用体制国家的商标法的规定,除非将我国商标法完全从采纳注册体制变更为使用体制,否则,这种借鉴本身非但不科学,甚至会导致我国商标法在商标取得体制上的混乱。所以,应针对上述弊端进行改造的前提下坚守商标注册体制。
可坚持以初步审定公告为公示基础的可归责性原则和拟制权利不可转让原则对相应的制度体系予以改造,即废弃先申请原则,增设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禁止转让和公示前的使用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制度,从而根除商标“抢注”和“囤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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