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补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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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补证的方法

作者:云南元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2 08:00:12

首先,在注册商标时,该商标被驳回。我们需要知道商标被拒绝的原因。

一、其他人则先申请注册。商标局审查商标时,首先在数据库中检索商标。对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发现同一商标被一人以上申请昆明商标注册的,驳回后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按照“先申请”的原则办理。

二、违反禁令。中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三、违反相关禁止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只直接标明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型号;

(二)只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

(三)缺少其他特性。符合上述一项或者全部特征的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但是,前款所列标志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四)、商标近似被驳回。如果两个商标在字体、发音、含义、图形构图和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等方面相似,容易误导或混淆公众,一般都会被认定为相似商标而予以驳回。一般来说,在品牌名称和标志设计过程中,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产生“倚重的想法,很可能被认定为与商标相似而遭到拒绝。商标近似是最常见的拒绝理由,容易出现误判,所以我们应该谨慎。

(五)、侵犯“优先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前,他人依法取得或者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不受侵犯。”申请商标注册时,著作权、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他人肖像权受到侵犯的,商标也将被驳回。知道什么原因被拒绝,然后再次提交商标的具体原因。

商标证申请补发方法,申请商标补证的方法,一旦昆明商标注册证书遗失,应及时去相关部门进行补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那么商标证申请补发方法有哪些?商标证申请补发方法商标证申请补发方法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证申请补发方法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补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一)填写《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需要申请人盖章、签字;(二)填写《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需要申请人盖章、签字;(三)提供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需要申请人盖章、签字。

商标最主要的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一般图形商标会更注重带给受众的第一视觉感受,图形商标做得好的话,随着时间的积累就能形成一种品牌影响力,所以如果是代表一个企业产品或者形象的商标logo,给消费者的第一直观感受很重要。图形商标可以把别人的修改后使用吗?商标设计公司为您解答关于logo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一、可以随意修改别人的logo使用吗?

1、昆明商标注册是可以分为多个类别的,如果只注册了一个类别,行业不同的情况下是可以使用的,也可以申请该商标,但是商标局规定同类别的商标不允许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标注册。

2、但是如果只是去随意更改别人的logo使用,虽然和原有的logo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并不具备原创性,logo的独特性也不够高,不足以让消费者对其有足够深刻的印象,logo也不会有太大的宣传作用。

修改logo引起侵权怎么办,相关法律规定如何?

1、《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为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是协商无果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对于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是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先权利,是商标法的术语,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下文我们将对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未注册商标权专门作出说明,这里我们先对《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中的“在先权利”作一说明。

(1)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2)在先著作权。公民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昆明商标注册,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3)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他人对自己合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或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外观设计作为商标注册,属于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4)姓名权。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组成部分,可能对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的,属于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5)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属于侵犯自然人肖像权。

(6)特殊标志权。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字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践中同样是商标局)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法律保护。

(7)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现代社会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也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给予保护,属于一种在先权利,申请注册商标不应侵犯他人该项权利。

(8)奥林匹克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依照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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